您的位置: 首页 -> 各地动态 -> 这份舞蹈老师的竞业禁止协议,究竟有没有效?
这份舞蹈老师的竞业禁止协议,究竟有没有效?

“我在音之舞工作了半年,今年2月16日就辞职了,但音之舞逼我签订竞业禁止协议。被我拒绝后,他们克扣我工资,我还收到威胁的信息和电话。”近日,我们收到音之舞舞蹈培训全国连锁(以下简称为“音之舞”)前员工左扬的私信求助。那么,这份竞业禁止协议,音之舞能不能让员工签?左扬又该不该签呢?

  左扬:你有什么权力不让我做这一行?

  1990年出生的左扬是湖北人,从11岁开始就学习国标舞,去年7月从上海戏剧学院毕业后,应聘到杭州音之舞,成为一名专职的国标舞老师,还是国标组教研组组长。

  今年2月下旬,左扬提出辞职,至今没工作。“他们(音之舞)给几乎所有的舞蹈培训机构打电话,我根本找不到新工作。”这个高个子男生,眉宇之间都是焦虑,关于和自己和音之舞的纠纷,他是这么说的:

  这是我第一份工作,开始很期待,所以和他们签订了4年的劳动合同。但因为种种原因,我最后下决心离开这个公司。今年2月16日,我递交了辞呈,办手续时,人事部主任还要求我签一份竞业禁止协议,我一年内不能在杭州从事舞蹈教学,他们每个月给我3000元补贴,否则赔他们10万元。

  我学了11年舞蹈,舞蹈技能都是自己在学校学的,不是音之舞的秘技,他们有什么权力不让我做这一行?

  我没有签就离开了。他们就说我旷工,扣我工资,3月1日只打了3000元到我卡上,然后校长陈海峰(公司创始人之一)还在人人网、微博上发私信嘲笑我“不知天高地厚”,还给我爸妈打恐吓电话。网上有人发帖抹黑我,那个《恶炒哥》的帖子还转发1000多次,把我微博的粉丝都“@”了一遍。现在,我一个人在杭州,出门都不敢了。

  “我想可能是因为我以前说过想在杭州开个舞蹈培训班,怕我把学生带走。”左扬猜测,此次“音之舞”这么做,是因为自己触及了他们的直接利益。

  而关于此次纠纷的中心点——那份“竞业禁止协议”,左扬说,2011年7月签合同时,合同没有提及这一条款,只在第8条款上附加了“《职务说明书》、《员工手册》和企业其他相关制度为本公司的附件,是本公司的有效组成部分”。“《员工手册》是9月19日发下来的,签‘员工手册确认书’那天我请假,应该是别人代签的,我根本不知道当中有一条,说离职之后一年内不能从事舞蹈教学。”

  音之舞:他是教研组长,掌握着大量学员资料

  音之舞成立于2002年,目前已经在市内市外拥有20家连锁分校。

  3月12日下午,音之舞指定市场部经理王芳接受我们的采访,由于王经理日前做过喉部针灸,无法发声,只能通过笔谈回答。采访到一半,人事部经理李曼也加入问答。在此期间,另有一名30多岁的女子也不时补充回答,事后我们才知道,她是音之舞其中一位校长黄艳芳(公司创始人之一)。

  对于左扬事件,音之舞提供了大量的证明文件,回应此事:

  “恶炒哥”的新闻是网友发布的,音之舞市场部的人只是转发了一下,至于1000多条的转发并不是他们所为,12日下午陈海峰知道后,已经叫他们删掉了;

  左扬作为教研组组长,并没有好好交接,辞职以后反而直接和学员讲“自己开办培训班”等情况,影响恶劣,因此学校就没有再让他待在校区。此后他没有再来公司,也一直不来交接。

  我们的员工入职时都有一本员工手册,里面有关竞业禁止的条款。去年9月发的时候,他自己签字确认阅读过的。很多网友怀疑这个签字和左扬合同签字笔迹不一样,我们建议请专家来鉴定。

  在联系不上左扬的情况下,的确和他父母联系过,但并没有恐吓。我们只希望他能来办理相关离职手续,可以不重新签竞业禁止协议,但他在员工手册确认书上已有签字,该履行的竞业禁止还是要履行的。毕竟他是教研组长,掌握着大量的学员资料。根据法律规定,给予每个月一次的补偿金,3月1日第一笔3000元补偿金已经打到他卡里了。

  从音之舞离开后,记者与陈海峰有过一段电话采访。他说,他没有向杭州的其他舞蹈培训机构打电话,建议不要用左扬,也没有给左扬发过恐吓的私信或短信,“到目前为止,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合法合理的,他必须履行竞业禁止协议。”

  就在当天下午,左扬的一个律师朋友和黄艳芳取得联系,询问音之舞对此事的处理态度,据说黄表示并不考虑和解。

  专家观点

  如果他在员工手册上签过字,竞业禁止条例是有法律效应的

  竞业禁止协议,是指禁止劳动者在原单位离职后,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,包括创建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。

 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的汤云周律师说,竞业禁止协议主要适合于企业高管,以及技术人员。在舞蹈行业,音之舞担心老师离职会带着学员,是可以和老师签署竞业禁止协议的,但必须是双方自愿。

  江干区人民法院朱学军法官认为,如果左扬确实在去年9月的员工手册确认书上签过字,那么员工手册中的竞业禁止条例是具有法律效应的。那么左扬离开音之舞之后,继续从事舞蹈教学,对音之舞的利益造成影响,音之舞可以上告法院要求左扬给予赔偿。但是,朱法官强调:“要求赔偿方必须有明确的证据表明,其因被告的行为而利益受损,法院根据其受损情况判定赔偿的数额,也不是音之舞说十万就是十万。”

  朱法官建议,左扬可以和音之舞协商,在离职之前写一份书面协议,保证不带走学员。这个是受到法律保护的;而学员要换培训机构,也可以写一份书面证明,不是因为老师宣传等原因。

  记者 王卓瑜 实习生 蔡慕诗文 王翔 曾瑞阳